触目惊心核辐射
小小的金属链就是r放射源。这些“捡来的横祸”让人莫名其妙地头晕、乏力、犯困、恶心、发烧、呕吐,那么,它对人体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呢?
据有关专家介绍,由于致伤因子的特殊性,放射病与一般疾病不同,虽然辐射停止,但其病理变化仍在进行。受核辐射后,患者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况,如恶性肿瘤的发生,尤其是白血病的发病率高;由于白内障而导致失明;性腺损伤,导致生育功能丧失;受照肢体病变或癌变;由于免疫功能低下,极易患感冒等等。
北京307医院的放射病治疗专家杨文峰大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受辐射的病人除局部的烧伤外,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免疫系统和造血系统。病人病情稳定后,对营养要求较高,但其寿命所受影响不大。
鉴于核辐射的残酷性,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一般是接触不到放射性物质的。可是宋学文、赵宏伟、高博等这些普通人又是怎么受到核辐射的呢?
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,放射源之所以流入社会,危害他人,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放射源管理者疏于管理,麻痹大意,视严重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放射源为儿戏。宋学文遭受大剂量辐射达10多个小时,管理者竟然不知金属链遗失于何处;犯罪嫌疑人张中汉居然能将放射源轻而易举地借出来,而且在放射源失落或借出后,竟然长时间无人过问。作为放射源之管理与使用者,难辞其咎。再就是核辐射防范宣传教育仍是一片空白。所有的受害者对捡到的金属链都抱着好奇的心情,误以为是普通的钥匙链,丧失了警惕和防范意识,从而导致一桩桩惨案发生。
核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是巨大的,对于核事故之责任,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杨振山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,核辐射材料必须严格保管,禁止在市场上流通。如果是保管不慎,流向社会,保管单位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。如果是防范不力,核辐射材料被偷窃出来,对社会不特定人群构成危害的,保管单位应负赔偿责任。退一步说,如果偷窃出来,找不到小偷了,保管单位也得负责任。找到小偷而小偷无力赔偿的,保管单位同样要负责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规定,除了放射性这种作业外,还有高空、高压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高速运输工具等,像这些作业都被称之为高度危险作业。在高危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,即使管理单位没有主观上的过错,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。
此外,卫生部、公安部1995年下发的《放射事故管理规定》第27条规定:“违反本规定,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,应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,并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,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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